發布時間:2021-1013文章來源:濟南發電設備廠
“從近些年查辦的案件情況看,涉案領導干部違規向私企老板借貸問題較為突出。”據媒體報道,云南省普洱市針對一些領導干部以借貸為名大搞利益輸送、變相行賄受賄等問題,在全市開展領導干部違規借貸問題專項整治,嚴查利益輸送,治理不良政商關系。
黨員干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?
一般來說,黨員干部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沒有挪用、拆借公款,僅是將個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給有實際借款需要的人,并與之按照當地常見利率標準或者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益標準,約定借款利息,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,基于意思自治原則,實行的資金借貸行為,屬于民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,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。但是,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,以“借貸”為名,獲取不當回報的,則是違反紀律的。比如,借款方明明沒有資金需求,為了與黨員干部拉關系,向黨員干部借款并給予利息回報;或者雖有正常借款事由,但給予黨員干部明顯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報,甚至遠超法律規定的范圍;或者黨員干部用非法資金進行民間借貸,等等。這些行為則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,有的涉嫌違法犯罪。因此,在實踐中,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,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。對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,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,應當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,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紀責任。同時,考慮到黨員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,參與民間借貸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,甚至會引起群眾對黨員干部行使公權力的懷疑,廣大黨員干部要合法投資理財,慎重參與民間借貸。
如何區分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與變相賄賂行為?
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,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,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,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。這里有兩層意思:一方面,確實發生了民間借貸行為,借款人也確實有資金需要,也就是說通過民間借貸獲取收益回報是真實、客觀存在的。另一方面,黨員干部通過放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,已經對其公正執行公務產生了消極的負面影響。這種消極影響既表現為黨員干部對應當執行的公務活動不積極執行、怠于執行,也表現為黨員干部對應當公正執行的公務活動,徇私舞弊,不公正執行。這些行為說到底都是對公權力的濫用,為一己之私利,而怠于公正執行公務。而通過民間借貸名義實施的變相賄賂行為,則表現為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,為了獲得所謂的“回報”,以民間借貸為“幌子”獲取高額利息。這里主要表現為,有的根本沒有發生民間借貸行為,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請托人;有的請托人根本不需要資金,黨員干部的資金只是在請托人那里“打個轉”,有的確實出借了資金,但獲得遠遠高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利息收益,等等。這些行為本質上仍然是權錢交易的賄賂行為。
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是否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?
一般來說,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并獲取一定的資金收益,屬于金融理財類的活動,盡管也屬于投資獲利行為,但一般不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。但是,如果黨員干部和兩個以上的人建立借貸關系,首先以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,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該款;或者以其他名義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,然后將所貸款項出借給第三人,從而獲取利息差額。這就是俗稱的“空手套白狼”行為。這種行為實際是一種變相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,應當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四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。同時,如果黨員干部是違規從銀行貸出資金再貸給他人謀利,數額較大的,構成轉貸謀利罪,屬于違法犯罪行為,更應受到刑法的懲罰。
為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干部參與違規借貸,各地紛紛出臺一些禁止性規定。山西省運城市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有關制度,劃定政商交往“禁止區”,規定黨員干部不得以本人、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,在管理服務企業中籌資借款、投資理財等謀取不正當利益。江西省石城縣對黨員干部、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定,在明確正常借款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同時,嚴格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,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。
?
(來源:中國普法)